吉林省能源局4月3日公布《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对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提出若干要求。
《通知》称,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与电力供需形势、系统消纳条件、配电网承载力、新能源利用率等要素的衔接研究,按照《管理办法》科学统筹开展项目开发管理,不得以特许经营权方式控制屋顶开发资源,不得限制各类投资主体平等参与项目开发建设。
文件要求各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可开放容量科学、严谨、有序为投资主体提供备案管理服务,备案时不需要投资主体提供项目指标文件。依据“谁备案、谁负责”原则,各地如发生超接网容量备案、违规备案等并导致出现不良结果的问题,由备案机关承担有关责任。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建设周期要求建立退出机制,会同电网企业加强建设期内核查工作,合理整改或清退劣质项目,避免出现“批而不建、批少建多、建而不成”等问题。
《通知》要求,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力市场,新建项目应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以提升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省能源局会同电网企业对项目余电上网比例逐年动态调整,2025年一般工商业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类项目年度上网电量不超过全部发电量的20%。各地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根据负荷特性、接入条件及消纳情况等对项目用电比例做好监测评估,对超比例电量不予接入。
《通知》同步披露了吉林省分布式光伏2025年1、2季度接入配电网可开放容量,共计1.8GW。
今年初,分布式光伏迎来顶层管理办法“大修订”。截至2024年底,分布式光伏发电累计装机达到3.7亿千瓦,是2013年底的121倍,占全部光伏发电装机的42%,占全国发电总装机的11%。随着分布式光伏发电爆发式增长,接网消纳已成为制约发展的主要矛盾。面对行业发展形势的巨大变化,国家能源局今年1月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对并网、备案等提出新要求。
新政提出,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
过去分布式光伏依靠保障性上网、稳赚电价收益的好日子在新政之后一去不复返。各省如何制定实施细则直接关乎分布式项目投资收益,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
3月中旬,首个明确工商业光伏自用比例的省级文件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依托公共机构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不得低于30%,依托工商业厂房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不得低于50%,超出比例的上网电量不进行结算。
紧随其后,广东省能源局就《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提出一般工商业光伏暂不强制自发自用比例,后续视情况研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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