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发文规范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行为。
4月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应当明确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提升投资管理能力,根据国家政策、监管要求审慎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加强对股权投资的统筹管理,防止无序扩张。
所谓重大股权投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该企业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
《通知》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的资质条件。保险机构应当全部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重大股权投资。
在投向上,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可以投资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科技、大数据产业、现代农业等企业,符合监管规定的共享服务类企业,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可的其他企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投资设立理财、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不动产、基础设施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或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子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金融监管总局提出了“八不得”,即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按照公司发展战略或者受控股股东操控开展重大股权投资;
(二)将被投资企业作为投资控股平台,违规投资与该企业主营业务无关的行业企业;
(三)实质上控制或共同控制被投资企业,但通过间接投资、分散投资等形式规避监管;
(四)向被投资企业提供借款或为该企业融资提供担保,金融监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通过被投资企业违规为保险机构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提供融资,或者进行利益输送;
(六)被投资企业反向持有保险机构股权,或企业之间存在交叉持股;
(七)通过合同约定、协议安排等方式,与保险机构以外的投资人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权投资,或者将股东权利委托保险机构以外的投资人行使;
(八)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投后管理上,《通知》明确,保险机构应依法依规对被投资企业经营规划、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财务审计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严格管理被投资企业融资规模和杠杆率,定期监测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
与此同时,还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控制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数量和规模,在资金管理、业务运营、信息管理和人员管理等方面建立风险隔离和防火墙机制,防止相关风险向保险机构传递。
《通知》还对保险机构与其金融类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加以明确,即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与其非金融类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四级,金融监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股权控制层级的计算,以保险机构本级为第一级。
《通知》还指出,保险机构通过不开展业务、不实际运营的特殊目的实体,按照有关规定投资设立的投资类平台公司,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等方式投资企业股权,按照穿透原则对底层被投资企业构成重大股权投资的,或者与直接股权投资合并计算后构成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遵守本通知相关规定。
保险机构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具有实际经营活动的经营实体,因为经营需要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保险机构应当加强统筹管理,督促该经营实体围绕主营业务开展投资,按照监管规定规范股权控制层级,防止经营实体无序扩张,保险机构不得通过经营实体以间接投资的形式规避监管。
对于不符合《通知》中相关要求的存量业务,金融监管总局原则上设置五年过渡期,保险机构应制定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报送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后实施,并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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